“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不应有人员留宿,零售场所不应作为其他场所的进出通道,内部不应设置床铺等留宿设施。
2、当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5、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7、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8.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由漳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知烟花爆竹零售户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受理与审查。申请人现场到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应急局窗口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进行受理;经初审资料符合标准要求的,转办至县应急局和属地监管乡镇进行现场审核,由至少两名应急局工作人员和属地监管乡镇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能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如实填写现场审查意见。经现场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现场条件的,不予发证。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必须是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从业销售人员一定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时限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经营者,符合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性能条件,按“放管服”时限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办理延期申请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延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